中金在线 > 财经 > 商业要闻

|商业要闻

《法治宣传》专家解读“贷”价,应知红线守底线

搜狐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期做客节目的讲述人,表示自己的家人因为借贷使自己全家遭了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欢迎收看本期节目《“贷”价》。

  

  

因需借贷,不料祸及全家

  

据讲述人李夙伶(化名)女士的阐述及其提供的材料显示:因家中修建冷库资金不足,其弟弟李韬(化名)于2013年11月7日开始向安某借贷,至今十余年间,共借入183万元。但她表示截至目前已还款近600万元。借款期间,李女士的弟弟与放贷人安某共签署十二支借据,其全家作为担保人进行了签字。

  

  

据李女士的统计:第一张借据为2013年11月签订,借据金额为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五,实际到账356250元,有143750元未到账。据李女士表示当时询问了其弟:对方已经提前将利息进行了扣除。李女士自己计算后发现所谓被扣除的利息已经高于借据约定的千分之二十五。第二张借据为2014年7月签订,借据金额为4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实际到账328400元,有71600元未到账。而后数张借据都存在已扣除本金或金额并未实际到账等问题。

  

  

据李女士介绍,签署数张借据后,安某先行占用其弟两间门面房后与其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李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2017年一审中,法院判定合同有效,李女士及其家人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发回重审等一系列审理直至2019年,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案涉房屋系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双方均非案涉宅基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安某无权购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女士家应返还安某《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346万元。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