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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仅限广东省内或户籍地住房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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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提到,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含),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含),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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