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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将告别野蛮生长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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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爆的直播带货将要告别野蛮生长,迎来专门的管理办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属于广告,主播需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
  明确主播需履行责任和义务
  此前,无论是网红或是明星,来到直播间只需亮相,说完即走,法规没有明确他们需承担的责任。拟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尤其是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那么,问题就来了,主播们推荐的商品真的都是他们自己用过的吗?
  对此,广告法有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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