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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成都锦华药业(标示)等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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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7月2日讯(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 7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45号)》。公告显示,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9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包括吡嗪酰胺片、兰索拉唑肠溶片、注射用炎琥宁(2批次)、柴黄颗粒、明目上清片、维血宁颗粒、广藿香、黄精、秦艽9种药品。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吡嗪酰胺片(批号:1902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103)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注射用炎琥宁(批号:1905023、20190106)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有关物质、水分。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柴黄颗粒(2001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需氧菌总数。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吉林玉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明目上清片(批号:191109)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辽宁海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血宁颗粒(批号:190402)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广藿香(批号:1906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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