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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两大文件同日出台,股东、资金来源须满足这些要求

中国证券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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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两大重磅文件同日公布!
  金控公司准入门槛、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等关键环节一一得到明确!
  中国政府网9月13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准入决定》。
  《准入决定》从注册资本、补充资本能力、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
  依据《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9月13日正式发布《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办法》正式落地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适用范围:
  符合三种情形的金控公司纳入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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