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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拟被停用

中国网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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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科技2月24日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已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等三大情形,企业名称应停止使用。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中或已作出判决的;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申请人再次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依法、便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他人自主申报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
  第三条 【管辖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具体管辖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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