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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中国网信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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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gtai@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附件:《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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