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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首次!官方最新发布!事关“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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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自3月20日起施行。
  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
  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针对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严重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不法分子利用国家这一税收政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没有出口或者虽出口但不应退税的业务等伪装成应退税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解释》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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