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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出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答记者问

价格司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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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更好服务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其输电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答: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和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专项输电工程属于电网自然垄断环节,其输电价格难以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需要政府在成本监审基础上进行定价。《办法》明确规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采用经营期定价法,即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工程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为目标,核定输电价格。
  问:现行定价办法执行情况如何、发挥了哪些作用,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持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之外,2017年底,出台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及时制定和调整了二十余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对促进跨省跨区电量输送、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需要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更加有效的配置,对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同时,《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监管期设置、重要参数选择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价形式有待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调整优化等,需要在总结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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