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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进销差4毛就算“哄抬物价”?专业人士解惑

中新经纬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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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3日电 (张澍楠)日前,湖北洪湖一药店因将进价6毛的口罩1块钱售卖被罚没5.68万元引起广泛关注。进销价差4毛算哄抬价格吗?该标准要如何界定?
  进销价差4毛,哄抬价格?
  2月9日,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称,近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42630元。
  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吴姓负责人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该药店觉得比较委屈,毕竟加价不高,但还是超过了湖北省认定的标准。因此,考虑到各种情况,没有给予顶格、从严从重处罚,而是给了一个中等幅度的处罚,最后药店相对也比较接受。
  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除了被公布出的1元一次性口罩涉嫌哄抬物价外,该药房销售的3D立体防霾口罩及一次性医用口罩同样被查出涉嫌哄抬价格。此外,该1元口罩非医用口罩,而是一次性劳保口罩。
  中新经纬客户端看到,本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写明,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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