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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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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大智慧对股民索赔再审请求,大智慧面临巨额索赔,引发市场对“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热议。
  近年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群体性、巨型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但证券民事审判压力大,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审理方式明显不适应。面对证券侵权这一典型的群体诉讼机制,需要及时研究改进。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注册制呼唤集体诉讼
  投资者对证券发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深恶痛绝,呼吁加大违法成本。实际上,行政处罚总是有限的,更适用于这一愿望的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其“赔得倾家荡产”。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资者主要根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主决策。这种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调整,尤其需要强化后端的司法诉讼保障。可以说,注册制改革和集体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巨大威慑力为投资者护航,注册制容易出现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表示:“注册制需要监督。监督可以来自管理者,也可以来自投资者。通过相关投资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可以使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民事行为形成制度闭环,倒逼股票发行行为合法合规。”
  从国际经验看,证券集体诉讼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告诉记者,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是注册制下补充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能够有效抑制违法违规行为,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也是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有力法律保障。”章武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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