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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需严把诚信关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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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现实中,有些人属于借钱不还,但更多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如有人因为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欠下大量债务且一时难以清偿。有些人为他人贷款而担保,并未获得收益,却需要代为偿还巨额债务。比如,因突发的地震、台风导致商品房损毁,但该商品房存在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此时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步步紧逼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可能会因前途渺茫而想不开,带来家庭惨剧。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获得“从头再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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