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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共享员工”权益保障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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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春招季,有求职者发现不少企业在招聘“共享员工”。“共享员工”的话题也再次引发关注。

  

  “共享员工”模式并非新生事物。疫情期间,此类用工模式就被运用于餐饮、物流等行业。不同于传统用工模式,“共享员工”不再和企业签订固定合同,而是与不同企业不同项目进行短期合作。

  

  有赞成者认为,“共享员工”能为公司省下高昂的人力成本,且用工更加灵活,值得提倡。有反对者认为,“共享员工”实质上就是用工外包,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对一些企业来说,因为业务量时多时少,招录正式员工成本又较高,采用灵活用工方式能很好解决成本问题。同时,一些劳动者也有灵活就业需求,两者一拍即合。

  

  但是,也有劳动者担心,在“共享员工”模式下,因为用工主体更加多元,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责任归属不确定,由此带来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工伤责任赔偿风险、社保缴纳风险等问题。

  

  “共享员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如果新模式规则清晰、运用得当,不仅能为企业降低成本,为灵活就业人员带来更多机会,也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更多实践。

  

  促进“共享员工”模式规范发展,首先要明晰法律定义。“共享员工”的用工模式与目前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存在一定差异,且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可以援引的政策文件。因此,要加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共享员工”明确的定义,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次还要明确雇主责任。不同于劳务派遣只需要签订派遣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共享员工”通常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即输出方、输入方以及劳动者就劳动力输出订立三方协议。在协议中,需要对雇主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以免后期互相“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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