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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不能随性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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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市公司药明康德的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相关规定,被证监会处以2亿元罚款。此次处罚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个因股东违规减持被处罚的案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上海瀛翊投资中心被罚2亿元具有警示意义。按照新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
  2021年,上海瀛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686股,减持金额28.94亿元。上海瀛翊违反其承诺,并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其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新证券法第36条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切莫随性。当前资本市场的稳定需要各方共同维护,应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股份转让虽然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需要予以尊重和维护,但集中股份转让又直接涉及市场秩序稳定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必须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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