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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烨:找准中小银行有效治理着力点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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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隐蔽的股权违规、大股东操控等行为对银行治理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外部监管带来一定挑战。少数银行存在股权违规行为,股东通过隐形关联,建立利益共同体,违规谋取控制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中小银行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客观现实,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能力较弱,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同时,由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长期以来存在着治理多元、权责不明、职责分散等问题,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出资人的治理效果难以体现。
  近半年来,多省份陆续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权责。作为中小银行的股东,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是中小银行治理的直接参与者,相关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在实践中,还需要将出资人治理的权责落到实处,在提升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与促进银行的长期稳健发展方面,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首先,要不断提高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将风险管控因子纳入经营绩效、薪酬规划等重要的指标体系中,并注重将长期稳健发展的激励指标与短期盈利指标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全员风险管控意识。
  其次,要不断提高派出董事和监事履职的有效性。出资人派出的董事、监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应积极履行公司治理职责,包括制定或参与制定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对重大事项如合并重组、股权变更、增速扩股等审核把关,参与董事会关联交易、薪酬和提名以及内控等专业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加强与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有效甄别、处置信用风险。同时还需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和考核、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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