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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立先:新著作权法契合时代发展需要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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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是这部法律的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法不但解决了在实践中的某些问题,而且立足于国际竞争格局的新变化,展现了我国对智力成果保护的文化自信。可以说,新著作权法回应了时代需要,从发展实际出发,完善了一系列法律规则。
  首先,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澄清了司法实践领域和学术界长期以来的争议误区,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将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包含范围更大的视听作品,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列举类型以外的其他作品,并将作品例外情形中表述不够准确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其次,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与权利归属,在保持既有规则稳定性的基础上,将广播权由传统传播扩展至网络广播,将著作权人的主体形式规定为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统一采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归属上增加了促进合作作品利用、视听作品分类归属、传统媒体工作人员特殊职务作品归属以及摄影作品原件与著作权的权利梳理。
  再次,从权利限制角度,针对关键性的合理使用条款作出了三个层面的规则完善。一是对于新技术条件下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做了适当的扩张,二是将“三步检验法”作为上述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限制性解释,三是对于可能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作了相对封闭的立法规定,为进一步的法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在权利保护与救济方面,增设了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与限制条款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条款,进一步完备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措施和方式,将著作权主管部门规定到县级,规定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侵权赔偿的计算依据,增加了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并对法定赔偿额规定了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上下限,还就文书举证令和侵权品销毁令作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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