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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川川:职工医保改革需打破地区分割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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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本次职工医保改革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到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现了普通门诊的统筹保障;同时,通过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了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
  在《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之前,已经有针对特殊疾病的门诊统筹保障,为实施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积累了经验;浙江、福建、四川等地也针对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保障模式进行了探索。例如,浙江省建立了个人共济健康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可按规定供个人和纳入账户的近亲属使用。
  总结前期政策实践的经验后,不难发现,无论是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还是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都对基本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各类人群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统筹地区同一制度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保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理论上,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越高,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基金使用效率越高。但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医保政策制度、医保基金收支状况等存在差异,医保基金统筹长期停留在地市一级,目前只有个别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较低,导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建设等诸多方面存在地区分割。
  本次职工医保改革对医保基金的统筹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跨地市生活就业的人来说,如果不在常住地参保,就无法实现门诊费用报销,普通门诊的统筹保障自然就无从谈起;如果参保人员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同一个统筹区域内参保,医疗服务协议、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方面的地区分割也会导致个人账户医疗费用支付和核算困难,无法发挥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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