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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应落实到位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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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即将来临,“春节加班工资”又成热门话题。如果务工人员春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怎么算?
  今年春节共有7天假期,从2月11日到2月17日。其中,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某些商业企业或服务行业的职工,往往在春节等节假日加班很难拿到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或者只给少量加班补助“意思一下”,或者以调休等方式规避支付加班工资。对劳动者来说,因担心索要加班费或维权可能会被用人单位“炒鱿鱼”,不得已选择忍气吞声。
  对此,监管部门应主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对节假日加班的监管,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对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予以严惩。同时,敦促用人单位对春节期间留守就业地并加班的员工,及时足额发放春节加班工资。(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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