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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公开透明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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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对超大“妖股”拒不回复问询函绝不能坐视不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价大幅波动的异常时期,应树立规范运作的思路和理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开度,绝不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超级大“妖股”豫金刚石两次任性拒绝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引发热议。10月27日晚间,深交所对其下了“限期回复,否则ST、停牌”的最后通牒。10月28日一早开盘,豫金刚石报6.15元,大幅低开16.89%。
  豫金刚石近期搭上第三代半导体概念顺风车,受到市场资金炒作,股价曾一路飙升。豫金刚石虽然在10月28日早盘大幅低开,但此前3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220.35%,其涨势可谓惊人。
  今年以来,豫金刚石已经收到10份监管函件,包括8份关注函和2份定期报告问询函,但这些函件多数未回复。深交所关注的问题直击核心——要求豫金刚石说明公司风险以及解决公司根本问题的时间表。但豫金刚石麻烦缠身,一方面公司官司不断;另一方面公司近3年来业绩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且业绩与股价涨势背道而驰。
  面对监管层问询,答还是不答,这是一个问题。若公司不答复,其股价还可能继续上涨;如果答复,股价可能会瞬间熄火。所以,不少上市公司面对这一尴尬局面,大多会选择“无法回答,干脆不答”。
  但是,这种选择完全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要求,更容易滋生炒作、大涨大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对超大“妖股”拒不回复问询函绝不能坐视不管。
  首先,监管层要坚持依法治市、依法监管,严格按制度规则办事,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公开、透明,并尽量及时回复监管层的问询函、监管函。事实上,沪深交易所监管问询函质与量的双重“飞跃”,清晰体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及时的问询函回复体系,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既有利于把“不该管的”坚决放权于市场,也有利于把“该管的”都管住管好,实现上市公司生态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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