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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绪亮:制度设计是数据要素定价的关键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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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五大生产要素之一,作为一种中间品投入,数据要素的定价机制及其经济价值统计或会计核算对于数据资产的厘清、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至关重要。
  数据本质上是对物品、服务或经济主体等相关信息的电子或非电子形式的记录。但数据并非都是要素,首先需分清四类数据:第一类数据本身就是最终商品或服务,比如在线读资讯看视频,此时数据不是中间品,因此不是生产要素;第二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直接进行交易,比如大数据交易所里打包交易的数据;第三类数据作为企业内部生产要素帮助提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或生产效率,比如引流、效果广告、配送优化等,但并没有在市场中直接进行数据交易;第四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兼并收购或战略合作中有价值体现,但并非直接交易数据,只是作为并购或合作谈判的一个筹码。
  那么,数据要素定价和核算到底难在何处?对于数据要素定价来说,最困难的地方不在于其无形性,而是在于其“可辨认性”。这可能部分归因于它的很多独特的法学和技术经济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及价格形成困难。就技术经济属性来看,有几方面重要特征共同影响着数据要素的价格形成:一是数据要素具有非常复杂的外部性,整个数字经济的主导商业模式就是基于外部性基础上的交叉补贴定价,因此很多数字产品服务本身都是免费的,这使得作为其背后生产要素的数据估价非常困难;二是数据要素的生产过程涉及感知、采集、传输、存储、计算等多个环节,参与主体多元化使得数据要素的确权和定价尤为困难;三是数据要素的准公共品属性难以确定。数据要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但其非排他性则存在不确定性,至少数据采集的渠道通常很难排他;四是数据要素的异质性显著,包括数据结构异质性、搜集主体各不相同、价值高度依赖使用场景等,很难有一套统一的定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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