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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双层问责机制 促进国企改革发展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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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不仅体现着管理科学的复杂与利益分配的多元,同时也与政治、行政、司法等多极权力有着密切的互动,更受到社会、制度、文化等日益变迁的长期浸染。对应于国企中的问责机制,则体现为党内责任、行政责任和经营投资责任的综合体。其中,党内责任与国有企业的连接点是“党员身份”,经营投资责任则是基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特征而产生的属于现代企业经营决策领域的责任类型。
  国有企业的经营层成员、董事会成员,基本都具有领导干部和党员身份,这使得行政问责、党内问责的制度和实践越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鸿沟”进入国有企业,并构成当前国有企业问责实践的正当性。同时,国有企业经营层成员也具有“企业家”和“国有资产经营者”这些市场化身份,使得经营投资责任成为国有企业独有的,区别于党内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概念。
  国有企业问责机制的现状分析
  第一是党内责任。
  同党政机关一样,国有企业的党内问责制度起始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于2016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以认为党内问责制度正在向独立、规范的方向发展。
  第二是行政责任。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考虑到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去行政化”的目标,《暂行规定》的问责事项范围更接近于行政问责,大部分事项是政府专属职权事项。《暂行规定》将问责对象范畴实际扩张至国有企业,形成了当前国有企业行政问责机制的基础制度。在国有企业中适用《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党内问责无法全覆盖的问题,追责对象有个体也有集体,使用措施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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