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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为: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方式既创新又务实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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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经济矛盾错综复杂,需要有长期对话、政策协调和争端解决方法。一般来说,经济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外交方式,例如磋商、斡旋等;另一种方式是法律方式,如使用仲裁、双边或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需要有一个战略性的机制来保障。这就要求中美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在规则框架下,外交应该优先于诉讼。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设计具有创新性和务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外交解决争端方法放在了首位。这一安排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的法律精神。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4条明确规定,解决争端时要“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磋商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以请求建立专家组,诉诸法律。
  第二,外交对话和解决争端合并,并且设计方式创新。在协议的用词上,第7.1条使用的是“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双方应建立“贸易框架小组”,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属于高层对话安排。双边应建立“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由副部长级牵头,司局层级参与日常工作。协议规定“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应每6个月举行一次,宏观经济会议应定期举行。这一安排实质上恢复了中美对话机制,再次开通了中美对话的渠道,并写入了协议。在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以规则方式保证了外交解决程序。
  第三,加快了争端解决过程。WTO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重大危机,其主要原因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问题。2014年以来,WTO争端案件激增,解决机构人员的工作强度与日俱增,要求上诉机构审查的案件和证据数量成倍增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逐渐拖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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