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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主动披露” 可享“容错红利”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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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国务院颁布670号令首次确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以来,“主动披露”正逐渐被企业所熟悉并受到欢迎。
  主动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告海关,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问题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的一种管理模式。作为一种与国际接轨、能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贸易便利的创新性改革,主动披露制度通过更为人性化的容错机制,给予了企业修复信用缺失的机会,减少了行政执法成本,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新制度实施近3年来,不少企业从中受益,但在操作层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尺度作出调整,明确以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为时间节点,实施更为精细的分类管理。
  比如,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披露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也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况下,且企业主动披露后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等。
  上述举措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主动披露制度的落地实施,但在实践中,少数企业心存侥幸心理,在一再观望中超出了主动披露的时限,还有一些企业错把容错机会理解成“自投罗网”,最终得不偿失。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主动披露制度的宣传,让更多企业能够真正领会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主动披露制度,结合企业资信和行为分析,完善主动披露的认定、处置等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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