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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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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随着全国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在温州成功审结,个人破产制度从学理跃入实践,引发热议。2019年7月16日,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经济创新的中流砥柱、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当他们因“终身性”财务枷锁而辗转反侧,被逼债而流离失所,害怕被烙以失信债务人道德缺失的刻板印象而忧心忡忡时,理应获得浴火重生的机会。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家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个基本生产要素之外,提出了第四个要素“企业家才能”。在此基础上,约瑟夫·熊彼特深化对企业家地位的认识,指明企业家“创造性破坏”活动带来的创新行为是商业周期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公司普遍以个人财产担保企业债务,大量企业家背负企业连带清偿责任。数千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面临无限责任的偿付风险,由此衍生的偿债问题日趋严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
  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企业家的创业、创新与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与风险控制,达到焕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个人破产以“重新开始”为理念,为企业家提供“社会保险”,改变市场主体对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由此,企业家不会因经营失败而逃债跑路,因一招不慎陷入债务危机而背负终身骂名,被列入“老赖”而生活处处受限。企业家得以光明正大地退出市场,以全新姿态直面投资创业的挑战。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因其特有的免责机制,为创新中的“失败者”提供盾牌保护,使得债务人的失误风险变得可预期。通过包容企业家的经营失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激扬企业家奋发创新,助推产业跨越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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