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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破产者隐匿财产 将被拒绝“免责”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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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破产法既适用于法人及公司,也适用于个人。
  法人及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法人及公司破产时,法人及公司就会消失;而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不会消失。
  因此,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考虑到债务人破产后的生活,日本的破产法有免责制度。
  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如果陷入不能用自己的收入和全部财产偿付债务的境地,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通过审查,确定是否需要依法启动个人破产程序。
  个人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将被托管、拍卖变现,并按照债权份额进行分配、清算。这里所称财产包括不动产、汽车、现金、存款、贷款、保险解约返还金(解约保险时可领取的钱)、将来可领取的退职金等所有有价值的东西。
  通常,启动破产程序后,按规定,除生活必需品外,破产者所拥有的时价超过20万日元(1万日元约合635元人民币)的财产、99万日元以上的现金将无权保留。
  执行破产程序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果破产者的财产不足以充抵这笔费用,法院会在宣布启动破产程序决定的同时宣布废止破产程序决定。之后,法院即开始审核破产者的债务免责问题。
  依据法院发布的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债务人即成为破产者,需要在指定官媒刊登公告。在执行破产程序期间,破产者会面临一些资格限制。比如从事律师、税务代理师、房地产交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或保安等一些有特定资格限制的职业时会受到资格限制。不过,不会被记入户籍卡和住民票。只要家人不是担保人,对家人也不会有影响。在五至十年期间,破产者重新贷款或借债的资格也会受到限制。
  在1952年之前,日本在破产法方面的立法还是非免责主义。自1952年起,受美国法律影响,在破产法修订时引入了免责主义。在个人破产方面,除了考虑对破产者的财产进行清算,也引入了帮助个人破产者获得新生机会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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