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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既杜绝恶意逃债 又给破产人第二次机会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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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向来被称为“小店主的国家”,自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英国的各种企业就成为推动英国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破产”本身作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也成为英国企业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英国现代化发展历程中,个人破产信用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对维持诚信、有序的英国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1542年颁布第一部《破产法》至今,英国的个人信用破产制度经过几百年的进化已相对成熟。纵观其发展,英国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从限制、惩戒破产人逐渐完善为如今的保护破产人利益,鼓励破产人东山再起,同时有着严格的防欺诈措施杜绝恶意逃债。
  英国曾一度以债权人的利益为先,对无力还债的债务人进行严厉的惩罚。18世纪之前的破产法案都将破产人视为罪犯,严重者会被投入监狱、施刑等,并且规定法官和“破产委员”有权查封及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直到经过19至20世纪的变革,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英国的个人破产信用制度才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破产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如今英国的破产法案就是在1986年颁布的《无力清偿法》的基础上修正的。根据英国政府2001年公布的《生产力与企业——破产:第二次机会》和2002女王签署的《2002年企业法》中关于个人破产的规定,以债务人无欺诈行为为条件,将免除债务期限从3年缩短为最长12个月,并淘汰明显过时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减少破产人失败后的耻辱感,增强其东山再起的信心。这不难看出新一轮改革的走向和目标。
  然而申请个人破产不等于能够恶意逃债。英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的代表,对侵犯债权行为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就成立于英国。征信机构将分别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任何信贷信息包括信贷内容、有无不良还贷记录或者欺诈信息都将被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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