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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慈强:以法治保障铁路安全与秩序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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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地区发生了多起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不规范现象。相对于事后惩罚和教育,人们更关心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类行为,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相对于航空等其他出行方式,铁路运输的特点是量大、方便、快捷、便宜、安全和准时。这些优势的发挥,离不开广大乘客遵纪守法,共同努力。
  近日,国家铁路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霸座、吸烟、放飞低空飞行物、故意损坏设施设备等11类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铁路安全管理特别是高铁安全基本制度方面,草案吸收了既有铁路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成果,将近年来的一些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层级效力,将有效保障铁路安全与秩序。
  近年来,一些地区发生了多起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不规范现象。比如,去年发生的乘客霸占高铁列车座位事件。在事后追责中,铁路部门表示,霸座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针对这类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虽然最终铁路公司决定对其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但不少人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对于霸座行为如何防微杜渐、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霸座等现象固然与当事人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但不容否认的是,这类现象频发从侧面反映出了违法成本低廉和执法部门权力有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才会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只有涉及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时,铁路职工才有权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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