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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利率可自主协商 理财不适配或需赔偿

金融投资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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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商业银行市场或迎来新的变革。近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前两年分别为2003年、2015年。值得留意的是,新版《修改建议稿》依然坚持分业经营要求,同时对利率限制规定进行了修改。在分析人士看来,自主协商利率有助于商业银行竞争更为多元化。预计短期内存款利率仍将受到窗口指导,但长期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明确“坚持分业经营”
  《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新版建议稿着重于‘完善’和‘加强’,并未有重大的方向性变更,因此对银行的经营整体影响有限。”中银证券研报指出。
  具体来看,《修改建议稿》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同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在专业化发展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而对于此前市场关注的银行“混业经营”可能性,《修改建议稿》明确坚持分业经营,要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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