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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是福音不是灾难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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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拯救,是对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并不会助长逃债,反而会以规范化的方式减少逃债可能。我们需要周密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给出具体的行为指引,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与此同时,乐视控股集团创始人贾跃亭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据悉,目前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定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到底指的是什么?具有哪些功能?启动和终结个人破产程序意味着什么?
  个人破产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
  当下,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如法国、德国、美国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见于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起草的破产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起草新破产法时,最初的草案中规定适用主体包括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但最终通过的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
  个人破产制度,各国称谓不同,制度内涵也不同。英国的个人破产早于公司破产出现,并逐渐发展为个人破产与公司破产的双轨制。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定在其破产法第七章、十一章、十三章,主要包括个人清算程序和个人债务调整程序(重整)。德国支付不能法(即破产法)对各类债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无权利能力社团、无法律人格的公司、遗产和共有财产、公法法人)破产是统一规定的,只是因自然人破产的独特之处单列为特别程序。
  总的来说,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支付不能时,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的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包括了清算和重整两种基本程序,二者的区分在于适用重整的个人一般有较为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相应的,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保留住房等财产或权利。而清算则是针对债务数目小、无财产或无收入清偿既往债务的消费型债务人,以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将破产终结后新取得的财产与既往债务隔离开,此类债务人受到的权利限制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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