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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怎么办?这份最高院文件能帮到你

中国证券报 张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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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你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不要悲伤,不要心急,也许最高院的这份会议纪要可以帮到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共计六条。
  上述六条指引,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康欣表示,此六条加强了金融产品发行方和卖方的责任义务,对投资者来说是个利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金融产品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金融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很难理解,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背景下,就非常有必要把优势信息一方的责任加强。
  专业法律人士指出,上述六条都是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与争议焦点,也为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金融消费者福音?
  专业律师逐条解读
  中证君采访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汪龙,对上述六条指引进行了逐条解读。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一旦涉诉,这些或可作为参考。
  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销售行为违规,可以请求卖方机构赔偿吗?
  会议纪要72条明确了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适当性义务。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生效前的订立合同阶段,卖方机构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金融消费者最终没有与卖方机构签署协议,如果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机构销售行为违规而使得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也有权向卖方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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