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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限制电影票款等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

证券时报 王君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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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证监会债券监管部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问答在此前发布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准入监管执行标准,在防范业务风险、规范市场运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力度,就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属领域作出明确限定,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应当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
  限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类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
  二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强化对基础资产运营成本覆盖情况的考量。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运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相关特许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对相关资产的控制能力,并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提供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的服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后应当能够覆盖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
  三是明确专项计划存续年限要求,合理预估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水平,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在符合《指南》关于专项计划期限规定的前提下,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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