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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险企正常经营 股权质押超50%不得行使表决权

和讯保险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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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迎来强监管。
  10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实际持股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为大股东
  如何界定大股东及认定标准?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根据《办法》,实际持股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股东,均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
  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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