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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迎大修

北京商报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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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将迎来“穿透式”监管。9月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强化了保险集团风险管理,抬高了准入“门槛”,拟定了风险管理11个“应当”,同时,对非保险子公司监管进行了完善。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订是保险业严监管、防风险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与风险防控,改善和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实现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准入“门槛”抬高 风险管理拟定11个“应当”
  所谓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意见稿》显示,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及更名设立两种方式。目前,我国有13家保险(控股)集团。为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意见稿》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等内容。从设立和许可再到风险管理,新增了保险集团公司设立条件,拟定了11个“应当”,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其中,设立保险集团公司新增条件包含了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以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等规定。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这是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无论是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还是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一般会引起整个保险集团内部负债增加,形成对资本的消耗。因此,在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对投资人控制的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有利于保证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各机构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有效控制由此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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