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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大股东迎强监管:禁止交叉持股,严禁不当干预

和讯保险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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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禁止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交叉持股,严禁大股东不当干预机构高管正常选聘;在交易行为上,禁止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等。
  持有保险机构15%以上股权为大股东
  《办法》所称大股东,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禁止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交叉持股
  《办法》对大股东持股行为提出要求:
  在审慎投资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在入股资金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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