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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后迎更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再升级 偿二代监管体系逐渐补齐

财联社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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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2016年正式实施后,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运行十三年之久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08年1号令)迎来了更新。银保监会今日下发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规定》最突出的两个特点是对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定义标准更加全面综合,新增了风险综合评级(IRR)指标,以及对于不达标的公司有明确的分类监管措施。此次《规定规定》的出台,也将于即将出台的“偿二代二期”工程一期,补齐“偿二代”监管体系。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2016年正式实施后,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新版《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强化相关方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偿付能力风险。
  明确分类监管措施
  对于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有两个最大的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对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定义标准更加全面综合了,除了偿二代第一支柱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定量指标需要满足监管要求以外,还增加了风险综合评级(IRR)。
  “在偿二代体系中,风险综合评级属于第二支柱定性风险管理的部分,基于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涵盖了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面综合评价。只有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才能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周瑾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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