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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炉 保险代理人顶层设计架构成型

北京商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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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继保险公估人、经纪人的监管制度相继出炉后,保险中介“三部曲”终章——《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登场。这份事关1776家专业代理法人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00万保险从业人员的新规,提高了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同时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设置、完善了退出机制和监管罚则。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炉,不仅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问题,还标志着保险中介制度顶层设计的搭建完成。
  提高区域机构注册资本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门槛上,《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称,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总体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居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加,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增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过低,必然导致规模小,只能经营一些简单产品,容易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的要求,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增加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清偿能力能够跟上。
  “因此,提高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会促使市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做大做强,能够更好地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行为,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李文中补充说。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同时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此举可以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业内人士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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