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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南宁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被罚10万元

金融界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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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中国银保监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了对于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文峰。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南宁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中国银保监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作出以下惩罚,对中国人寿南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对员工邓顺昌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员工王少卓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部位于北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集团,是国内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公司年报显示,截止到2019年,公司营业总收入7451.6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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