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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被重罚60万元: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和讯保险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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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责任人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66 号 19 层、20 层、21 层、22 层、24 层
  法定代表人:邹平笙
  当事人:张勇
  身份证号:15010219630601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锦林花园
  当事人:李国夫
  身份证号: 22010419630307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当事人:郭凤民
  身份证号:22010419731218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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