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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渤海财险被罚13万

和讯保险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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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涪陵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及员工被罚13万。  
  处罚书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涪陵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58号1-1附1号
  主要负责人:张琳羚
  当事人:张琳羚
  身份证号:51132119820628****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涪陵银保监分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涪陵银保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645笔,合计支付236412.47元。
  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琳羚,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渤海财险涪陵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减免处罚:一是公司规模小,未恶意扰乱市场;二是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精准完成对口扶贫任务;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四是及时整改消除不当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内部处罚;五是公司面临经营亏损,无法承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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