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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抬高 融资性信保业务全面收紧

北京商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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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险企“弯道超车”依赖的非车险险种之一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助推器”,信用保证保险近年来疾驰前进。然而,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后遗症”也逐步出现。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了融资信保门槛、扩容了经营“负面清单”。分析人士指出,《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预计短期内该业务经营主体会减少,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梳理发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其中,银保监会重点监管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如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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