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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险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消费者与险企“双赢”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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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专家认为,引入这一费率浮动机制是个“双赢”的举措。,费率可调整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两方面的需求都会得到满足。未来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保证续保的产品,为消费者健康风险提供更完善的保障;与此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调整费率,也缓解了险企长期经营的风险,双方利益得到兼顾。
  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出新规 上市满三年可调费率
  为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广大消费者健康保障需求,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通知》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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