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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酝酿出炉:明确三类产品投向、圈定20项禁止行为

北京商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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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保险业对标资管新规的纲领性文件落地之后,4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再度起草了三项配套规则,包括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股权和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相关事项通知,目前正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细则的制定有助于实现三类产品投资之间的差异化区分,进一步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的服务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那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三类业务需要具体哪些资质条件?三类业务投资范围有哪些?在开展过程中,监管部门又圈定了哪些雷区?
  划定门槛:设立风险责任人
  建立专属事业部
  银保监会于近日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分别为《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并要求4月8日前进行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债权投资计划及股权投资计划有哪些“硬核”门槛?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开展上述三类业务需要满足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具备相关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同时,银保监会还拟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专门事业部,如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需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债权投资计划则也要设立专门事业部。
  此外,从人员资质来看,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而相较于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对债权投资计划的人员资质要求更高,产品设计发行和投资管理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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