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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违法经理同遭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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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显示,经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海财险”)莱芜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9年9月12日、16日、18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分三笔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29200、33600、26800元,共计89600元,相关的印刷品交易背景不真实,资金实际用于向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3名员工支付工资。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对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罚款12万元。
  此外,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查,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朱升波担任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临时负责人,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负责人身份审批了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莱芜分局决定对朱升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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