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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实施费率可调 细化不得上浮"负面清单"

中国网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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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记者 郭伟莹)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可实施费率可调机制。同时规定,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通知》也细化了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仅限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
  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通知》规定,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
  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大约八成)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的长期医疗险的最长期限是六年,由于保险公司很难预计和控制长期医疗费用的上涨,所以在很大程度之上抑制了长期医疗险市场的发展。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也会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较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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