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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违法遭罚 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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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博山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2019年6月30日,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由原经营地址博山区中心路8号长城房产万顺御花园沿街房未经批准迁到博山区金晶路61号营业。
  时任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经理孙兵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罚款三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孙兵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8月13日,安盛天平原股东天茂集团(000627.SZ)公告称,公司收到安盛天平转发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2019】736号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经审核,批准天茂集团等五家安盛天平中方股东将持有的安盛天平4.23亿股股份全部转让给AXA VERSICHERUNGEN AG (简称“安盛集团”)。转让后,安盛集团持有安盛天平8.46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0%。天茂集团等五家原安盛天平中方股东不再持有安盛天平股份。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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