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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升公估违法遭罚 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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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山东凯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升公估”)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无法查询到凯升公估的公估业务。
  时任凯升公估公估业务部副经理张帅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未按监管规定建立公估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凯升公估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帅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凯升公估的大股东为凯升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92%。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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