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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威海2宗违法中支总经理遭警告 妨碍现场检查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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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23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威海中支”)存在诱导保险代理人误导宣传、违规妨碍现场检查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威海银保监分局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合计罚款31万元。
  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主要负责人宋晓宁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违规妨碍现场检查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袁璇直接实施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威海银保监分局对宋晓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袁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时任华夏人寿威海中支营销业务部负责人刘锋对误导销售、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礼品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华夏人寿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宋晓宁为华夏人寿威海中支总经理。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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