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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新余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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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赣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新余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华安财险新余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9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安财险新余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黄晓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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