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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修订外资险企管理细则:主要股东需承诺五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

蓝鲸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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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6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作为配套规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改,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据银保监会介绍,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同时,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在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施细则》规定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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