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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剑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拟禁止违法催收、严控额度

中新经纬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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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剑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新规已在路上:禁止违法催收,严控额度,接入央行征信…
  针对近年增速较快但同时也带来一定风险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银保监会正在酝酿新规。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下发到保险公司,正在征求意见。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计38条规定。
  一位熟悉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险企高管表示,与现行2017年出台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80号文)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在于监管要求更高,明显加强了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
  比如,提高了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资质要求,包括对偿付能力要求更高,以及要求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同时,降低了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从此前的最高可以10倍于净资产降低为4倍净资产;第三,禁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 另外,新规鼓励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如果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门槛提高、承保限额降低
  所谓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简单说就是保障不涉及资金融通,”上述险企高管表示,比如与网贷平台、银行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都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相对的,质量保证险、建工保函类保险等,不属于这类。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专门列出监管要求,且较现行规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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